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军队审计工作,加强审计监督,维护军队财经秩序,提高军事经济效益,促进军队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结合军队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是军队审计工作的基本依据。
军队所有单位的经济活动和各级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依照本条例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对武警部队所有单位和各级领导干部的审计,按照对军队单位和领导干部审计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军队审计工作必须深入贯彻习主席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落实军委主席负责制,以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为引领,贯彻新形势下军事战略方针,着眼推进政治建军、改革强军、依法治军,坚持全面覆盖、问题导向、严格依法、客观公正,不断创新发展审计能力,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审计在国防和军队建设中的监督、服务、防范和评价功能作用。
第四条 军队实行区域设置、统管统派的审计监督体制。
中央军委审计署及其直属、派驻审计机构(以下统称军队审计机构)在中央军委领导下履行审计监督职能。
第五条 军队审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军队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军队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军队审计人员。
军队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履行审计职责,依法接受监督。
第六条 被审计单位、被审计领导干部(以下统称审计对象)和有关部门、人员,应当支持、配合军队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工作,执行审计决定,落实审计意见,并及时向军队审计机构书面报告执行和落实情况。
第七条 各级党委、领导应当重视审计工作,坚决贯彻执行审计法规制度,积极配合军队审计机构开展审计监督,认真落实军队审计机构要求,做好审计发现问题整改、问责和审计结果运用等工作。
各单位综合协调部门负责承办本单位审计工作有关事项。
第八条 任何单位、人员对军队单位和人员的财经违法行为,有权向军队审计机构举报。军队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