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日期】1977.06.08
【实施日期】1978.12.07
目 录
序 文
第一部 本议定书的范围
第一条 对事物的适用范围
第二条 对人的适用范围
第三条 不干涉
第二部 人道待遇
第四条 基本保证
第五条 自由受限制的人
第六条 刑事追诉
第三部 伤者、病者和遇船难者
第七条 保护和照顾
第八条 搜 寻
第九条 对医务和宗教人员的保护
第十条 对医疗职责的一般保护
第十一条 对医疗队和医务运输工具的保护
第十二条 特殊标志
第四部 平民居民
第十三条 对平民居民的保护
第十四条 对平民居民生存所不可缺少的物体的保护
第十五条 对含有危险力量的工程和装置的保护
第十六条 对文物和礼拜场所的保护
第十七条 对强迫平民迁移的禁止
第十八条 救济团体和救济行动
第五部 最后规定
第十九条 传 播
第二十条 签 字
第二十一条 批 准
第二十二条 加 入
第二十三条 生 效
第二十四条 修 正
第二十五条 退 约
第二十六条 通 知
第二十七条 登 记
第二十八条 作准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