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

责任编辑:冯玲玲2016-02-19 18:14

【颁布日期】1980.10.10

【实施日期】1983.12.02

各缔约国,

回顾每一个国家遵照《联合国宪章》不得在其国际关系上以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不符联合国宗旨的任何其他方法对付任何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又回顾保护平民居民不受敌对行为影响的一般性原则,基于国际法内武装冲突各方选择战争方法和手段的权利并非毫无限制的原则,以及禁止在武装冲突中使用可能引起过分杀伤或不必要痛苦的武器、弹药或材料和作战方法的原则,又回顾禁止使用旨在或可能对自然环境引起广泛、长期而严重损害的作战方法或手段,决心在本公约及其所附议定书或其他国际协定未予规定的情况下,务使平民居民和战斗人员无论何时均置于人道原则,公众良知和既定惯例所产生的国际法原则的保护和权力之下,希望对国际缓和、停止军备竞赛和建立各国间信任做出贡献,从而实现全世界人民和平生活的愿望,认识到竭尽一切努力促进朝向严格有效国际监督下全面彻底裁军进展的重要性,重申必须缔结编篡和逐步发展适用于武装冲突的国际法规则,希望进一步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常规武器并深信在这领域达成积极成果将可有助于旨大停止生产、储存和扩散这些类型常规武器的主要裁军谈判,强调一切国家特别是军事上重要国家成为本公约及其所附议定书缔约国的可取性,铭记着联合国大会和联合国裁军审议委员会可能决定就扩大本公约及其所附议定书中所载各项禁止和限制的范围的可能性问题,进行研讨,又铭记着裁军谈判委员会可能决定就采取进一步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常规武器的措施的问题进行审议,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适 用 范 围

本公约及其所负各项议定书适用于1949年8月12日关于保护战争受难者的日内瓦四公约共有的第二条所指的场合,包括日内瓦四公约第一号附加议定书第一条第四款所指的场。

第二条 同其他国际协定的关系

本公约中任何条款均不得被解释为减损缔约国根据适用于武装冲突的国际人道主义法律所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条 签 署

本公约将自1981年4月10日起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开放给所有国家签署,为期十二个月。

第四条 批准、接受、核准、加入

1.本公约须经各签署国的批准、接受或核准,任何未签署本公约的国家亦可加入本公约。

2.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书应交存本公约的保存者。

3.愿意受本公约任何一项议定书约束的表示,得由每个国家选择为之,只要该国在交存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书时通知保存者它愿意受任何两项或多项议定书的约束即可。

4.任何缔约国可在交存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书后的任何时候,通知保存者它愿意受对其尚无约束力的任何一项所附议定书的约束。

5.缔约国已受其约束的任何决定书,对该缔约国而言,即成为本公约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 生 效

1.本公约应在第二十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书交存之日后六个月开始生效。

2.对任何在第二十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书交存之日后交存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书的国家而言,本公约应在该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书交存之日后六个月开始生效。

3.本公约所附每项议定书应在二十个国家按本公约第四条第3或第4款的规定通知愿受该议定书约束之日后六个月开始生效。

4.对任何在二十个国家已经通知愿受一项议定书的约束之日后通知愿受该议定书约束的国家而言,该议定书应在该国通知愿受约束之日后六个月开始生效。

第六条 传 播

各缔约国承诺无论在和平期间或武装冲突期间,均将尽量在其本国广泛传播本公约及该国受其约束的议定书,特别要在军事训练课程中包括这方面的学习,以便使武器部队都熟悉各该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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